您的位置: 首页 > 改善专业教学条件

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作者:       发文时间:2019-11-22

攀枝花市华森职业学校

校企合作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校企合作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以下简称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工作,加强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校企深度融合的长效合作机制,提升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涵及原则

1.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是指具备生产条件并开展生产活动的校内实训基地。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必须同时具备生产和实训教学功能,以开展实践教学、在真实环境中、真实的岗位上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为主要目的。

2.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应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基本模式为,学校提供场地,企业提供(或捐助)设备及其它软性实训资源,学校在真实的生产环境中开展专业实践教学,同时企业利用实训基地进行合法生产经营活动。

3.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应遵循满足专业技能培养需要的原则。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生产性内容、实训设备及规模应与专业技能培养相一致,不应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4.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应遵循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合作企业利用实训基地开展的商业性生产经营活动,若存在较大经济利润,学校应收取水电等费用,以及参与利润分成并将分成纳入学校技术服务收入。

5.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应遵循合法、依规经营的原则。合作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校企双方应具备项目合作的硬件或软件实力。不宜引进的合作项目范围:拟引进的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6.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合作年限一般为五年,五年后根据合作情况可以续签合作协议五年。

第三条 适用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专业与国(境)内、外的企业围绕专业人才培养开展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合作。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训处负责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开展有关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政策与理论研究,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和评估标准。

    2.负责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项目审批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评估与考核等管理工作。

    3.指导和督促各专业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工作的开展,做好协调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先进经验。

第五条  各专业是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工作的主体,是具体实施单位,并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专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开展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

    2.配合学校做好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项目审批阶段工作。

    3.负责本单位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项目的具体实施。

    4.严格按合作协议开展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项目,做好项目有关的各类文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积累、总结、归档工作。

    5.负责本单位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项目实施期间各类资产的管理。明确学校资产权属,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六条 教务处、计财部、后勤处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有关工作。
    1.教务处
主要职责是,在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专业教学合作内容的评估及把关,同时,配合实训处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评估与考核等工作。

2.财务处主要负责核算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项目运行成本,审查项目经费支出与收入项目的合理性及财务管理。
    3.
后勤处主要负责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校内场地及水电使用的成本测算、固定资产的管理与监督及项目终止时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的清理与回收。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七条 校企合作的审批流程包括申请、立项、论证、制定遴选条件、遴选条件审批、公开遴选、预期经济效益评估、批准及签约等过程。

第八条 申请

 各专业根据专业发展的需要,向实训处提出建设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含必要性、场地、具体合作内容等。

第九条 立项

产学研与实训中心根据相关规定,提出立项意见,报分管校长及校长审定。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场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应由实训处牵头、各专业配合,以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项目可行性报告形式上报华森总公司申请立项。

第十条 论证

实训处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项目的必要性、具体合作内容等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制定遴选条件

    实训处牵头、各专业配合,制定网络公开遴选的条件。遴选条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1.合作企业的类型、企业资质等基本条件。

2.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功能要求。包括校内提供的场地规模、企业投入的设备等实训资源及数量(是否捐赠)、具体生产内容、专业技能培养要求,以及学生在生产性实训岗位上进行实训操作的内容、形式、学时、企业指导等具体实训内容要求。

3.学校是否收取水电费、是否参与经营利润分成等经济利益约定。

4.合作年限。

5.合作企业在商业性生产经营中的其它政策、法规要求。

6.其它遴选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遴选条件审批

遴选条件经各专业、实训处、教务处、财务处、后勤处会签,分管校长及校长审定后,提交公司党委会研究、批准。

第十三条 公开遴选

    实训处负责组织公开遴选工作。公开遴选的步骤及要求如下:

1.将遴选条件在学校校园网向社会公示七天。

2.成立遴选工作小组。遴选工作小组由实训处、各专业、校内相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含),并报华森总公司(监审处)批准。

3.召开遴选会。遴选工作小组将报名企业报送的材料,对照遴选条件的响应情况,选中一家最符合要求的企业。

4.进一步洽谈。遴选工作小组与选中企业进一步洽谈,明确相关内容,形成遴选结论。

5.遴选结论经实训处审核,分管校长及校长审定后,在学校校园网公示三天。

6.华森总公司(监审处)负责全程监督遴选工作。

第十四条 预期经济效益评估

实训处牵头,各专业、财务处、后勤处等部门配合, 聘请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对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合作企业的商业性生产经营做预期经济效益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学校是否收取水电费及利润分成的依据。华森总公司(监审处)负责预期经济效益评估工作的监督。

第十五条 批准及签约

    实训处牵头,各专业配合,在与企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拟定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合作协议内容,协议的内容应严格与遴选条件相一致。协议的审批与签订按照“米易华森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华森职业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

各专业应严格按照协议条款实施合作。掌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合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做好成果转化和经验总结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致项目实施暂停、中断、中止等情况,应及时向产学研与实训中心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监控

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实训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履约情况,并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评估

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项目实行年度评估制度(具体评估办法另行制定),主要从项目的资源使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等方面进行,并按照协议规定检查履行情况。对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工作开展良好的各专业予以奖励,对存在的问题责令整改。项目评估工作由产学研与实训中心负责,各专业及其它相关部门配合。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

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项目实施期间,各专业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应由后勤处按明细清单清点后,由合作企业进行处置。资产管理工作由后勤处负责,各专业配合。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

学校在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收入、费用支出(水电等),均应建立台帐,单独核算,按财务规定执行。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处负责,各专业配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实训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于20191月进行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