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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利润分配方案及管理制度

作者:       发文时间:2019-11-22

攀枝花市华森职业学校校企合作

产品利润分配方案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校企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产品利润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与我校深度合作的公司校企合作达到长远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校企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攀枝花市华森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及管理制度。

第二条  校企合作双方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校企合作双方应当就合作双方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合作双方各自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校企合作双方应当重视合作者特别是合作企业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校企合作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校企合作双方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校企合作双方的持续发展公积金。校企合作双方的持续发展公积金累计额为校企合作双方约定或共同出资注入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校企合作双方的持续发展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校企合作双方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校企合作双方的持续发展公积金后,经校企合作双方校企联合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3)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校企合作双方的持续发展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校企合作双方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校企合作联合会违反前款规定,在校企合作双方弥补亏损和提取校企合作双方的持续发展公积金之前向校企合作双方分配利润的,校企合作双方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校企合作联合会归口合作管理的部门运作。

 第四条  校企合作双方的持续发展公积金用于弥补校企合作企业的亏损、扩大合作企业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合作企业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校企合作双方的持续发展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校企合作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应从校企合作企业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校企合作双方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校企合作的投资人稳定、合理的回报,但校企合作企业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校企合作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校企合作企业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校企合作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第六条  校企合作企业利润分配政策为采用现金的方式分配利润。

第七条  校企合作企业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校企合作企业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年度校企合作企业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校企合作企业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校企合作企业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校企合作联合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校企合作企业加大资金投入的条件:校企合作企业在经营情况良好,校企合作联合会认为加大资金投入有利于校企合作双方的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加大资金投入分配预案并交由校企合作联合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校企合作企业一般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制度,在校企合作企业盈利、现金流满足校企合作企业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校企合作企业将实施积极的现金分配办法,重视对校企双方的投资回报。校企合作企业在有关法规允许情况下根据盈利状况可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十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校企合作联合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校企合作校企双方审议通过后提交校企合作联合会审议。校企合作联合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校企合作企业应当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校企合作双方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校企合作双方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回复校企合作双方关心的问题。

第十一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校企合作企业根据校企合作的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对本制度及校企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应以校企合作双方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经校企合作联合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校企合作双方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校企合作企业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双方和管理层执行校企合作企业利润分配政策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校企合作双方的监督。

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双方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双方的发言要点、校企合作双方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校企合作企业管理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联合会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校企合作企业须在校企合作联合会作出决议后两个月内完利润的派发事项。

第十五条  校企合作双方应当严格执行《条例》及制度确定的利润分配分红政策以及校企合作联合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确需对《条例》及本制度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校企合作双方共同审议通过后提交校企合作联合会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校企合作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条例》及本制度的规定或者校企合作双方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十八条  校企合作双方任意一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校企合作企业有权扣减该其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校企合作企业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条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校企合作企业双方共同组成的校企联合会制定,自校企联合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校企联合会负责解释。

 

攀枝花市华森职业学校校企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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