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华森职业学校校企联合办学管理条例
(机电设备安装与维修专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学交替、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现代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工学交替、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学校校企联合办学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校企联合办学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与产业人才需求对接,实现校企协同育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生就业能力,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等六部门印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建设与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管理条例适用于学校与国(境)内的企业、行业协会等在专业共建,合作育人方面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条例)。
第二章 合 作
第三条 开展校企合作办学的企业,必须进行了工商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力强、规模大的企业,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应当设立专门负责培训的部门,拥有自己的实训基地,且须有众多企业与之签订用人合同,同意安排学生就业,负责向签约企业推荐合格学生就业;应当参与校企合作的过程管理,深度融入学校教学和学生管理,共同培养人才及安排就业。
第四条 开展校企合作办学的专业——“机电设备安装与维修专业”要符合国家、四川省教育和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的政策规定,符合攀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是与国家、四川省、攀西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相关的专业。
第五条 学校应选择确有需求的相关专业与企业开展合作办学,并将校企合作办学专业纳入学校统一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要重点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保证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在校学习时间的三分之一。我校将“机电设备安装与维修专业”与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拟定为开展校企合作办学的首个专业。
第六条 校企合作办学一般采用“2+1”模式开展,主要合作内容包括:
(一)校企双方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应包含招生专业和规模、教学计划和实习实训计划、课程体系设置、培养模式、收费标准、学生管理及就业等内容。
(二)学校负责学生前两年在校学习期间的全面管理工作,企业按人才培养需求向学校选派必要师资,辅助学校完成合作办学专业核心课程和实训课程的教学工作。
(三)合作企业负责学生第三学年在企业的专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和学生管理工作,学校选派部分教师协助企业完成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四)合作企业按照协议约定对共建专业学生进行就业推荐,除学生自动放弃就业等特殊情况外,保障学生100%就业。
第七条 学校将在教职工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或者通过流动岗位等形式,面向合作企业聘用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兼职教师所在的合作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第八条 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学校部门同意,可以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或者有关规定,在合作企业或兼职,并直接取得合法报酬。学校可以安排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在校外兼职。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办学”领导小组,领导全校校企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及相关二级学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按照职责范围统一组织、管理、协调校企协同育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企合作办),挂靠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条 校企合作办具体组织、管理、协调学校校企合作办学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办学运作机制及各项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校企合作办学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据国家、四川省有关规定,将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向相关教育部门进行备案;
(三)加强与企业及行业相关部门的联系,推动、协调各二级教学单位与企业及行业间的合作,并对各二级学校校企合作办学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及评价;
(四)做好校企合作办学信息反馈,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组织相关人员对拟开展校企合作办学的企业、行业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合作意向;
(六)每年组织对校企合作办学企业的办学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并依据评估结果提出停招、续招、扩招等意见,经校企合作办学领导小组研究后报董事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 开展合作办学的二级单位(专业部)负责本学校校企合作办学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校校企合作办学工作的联系、申报、管理与运行
(二)提出本校校企合作办学建议方案,按照学校规范要求,起草、准备申报材料;
(三)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及校企合作办学协议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工作;
(四)负责本校校企合作办学风险防控与反馈,成果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
第十二条 开展校企合作办学的程序:
(一)申报:各二级单位(专业部)根据专业设置与需求情况寻找和发展对口的合作单位,经协商,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凡符合校企合作办学基本要求的,由承办单位向校企合作办申报。申报材料需包含如下内容:
1.合作办学双方单位性质、资质、师资及教学条件;
2.合作方式、培养方案;
3.教学实施保障;
4.就业保障;
5.专业培养成本核算;
6.开展校企合作专业的可行性报告;
7.开展校企合作专业的风险评估报告;
8.合作协议书(审核稿)。
(二)初审:校企合作办就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合作形式与内容、合作时间、经费预算及解决途径等事项进行初审,并组织实地考察和专家论证,提出合作建议,上报校企合作办学领导小组。
(三)审批:经初审、实地考察、论证,符合校企合作办学基本要求的,经校企合作办学领导小组同意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备案:经学校批准开展的校企合作办学专业,与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办学协议。由二级单位(专业部)按相关教育管理职能部门备案要求准备材料,送交校企合作办,审核后由校企合作办统一报送相关教育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备案。
(五)实施:校企合作办学专业通过相关教育管理职能部门的审核备案后,由承办二级单位(专业部)组织实施该专业校企合作办学工作。
承办的学校二级单位(专业部)于每年年底向校企合作办报送合作办学工作实施报告,报告中应体现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重点目标、任务和重点项目的完成情况及成效,并针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校企合作办汇总各承办二级单位(专业部)校企合作办学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对策建议等,向董事长办公会议进行专题汇报。
第四章 交流和培养
第十三条 建立教师企业实践制度,依托学校和企业,建设学校教师学习培训基地。合作企业应当接纳学校教师跟岗实践。
(一)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每五年应当累计不少于六个月到企业或者生产服务一线实践,且每次不少于一个月。
(二)新聘用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前三年应当连续六个月以上到企业等生产服务一线实践。
(三)公共基础课教师应当定期到合作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统筹安排实习实训场所建设和学生实习实训工作,做好师生校内外实践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安排学生实习,必须严格遵守“《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得通过中介或者有偿代理机构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实习专业内容无关的生产劳动和相关活动。
学校应当与合作企业共同制定学生实习计划,明确实习任务,完成教学目标。
第十六条 合作企业建立指导学生实习的专业队伍。
合作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定的比例安排实习岗位,接纳学校学生实习。
第十七条 企业安排学生实习,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以及未成年职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等规定,对实习学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十八条 安排实习学生顶岗实习,总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小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作企业应当根据实习表现和完成任务情况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按小时支付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学校和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在为学生统一购买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以外,鼓励合作企业或者个人为实习学生购买补充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参加实习实践的学生和教师应当遵守学校的实习实践要求和所在实习实践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服从企业管理,爱护设施设备,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完成规定的实习实践任务。
鼓励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其他社会实践。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校企合作办学学费标准遵照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全省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
2.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攀枝花市华森职业学校
2019年1月26日
附件:1
教育部等六部门
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
教职成〔20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2月5日
附件:2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规范、保障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根据《教育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 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促进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
第四条 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企合作工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本地校企合作有关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统筹、指导和推动本行业的校企合作。
第二章 合作形式
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
第七条 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
(一)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
(二)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三)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四)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
(五)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
(六)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健全质量评价制度,为合作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和技术升级提供支持与服务;增强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和产品研发的能力。
第九条 职业学校和企业开展合作,应当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并根据合作的内容,合理确定协议履行期限,其中企业接收实习生的,合作期限应当不低于3年。
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设置学生实习、学徒培养、教师实践岗位;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在职业学校设置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机构。企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学习成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办法与职业学校教育实现互认和衔接。
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与相关企业以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
职业教育集团应当以章程或者多方协议等方式,约定集团成员之间合作的方式、内容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等事项。
第十二条 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建立校企合作的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合作成效进行总结,共同解决合作中的问题,不断提高合作水平,拓展合作领域。
第三章 促进措施
第十三条 鼓励东部地区的职业学校、企业与中西部地区的职业学校、企业开展跨区校企合作,带动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激励政策、脱贫攻坚规划时,应当将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作为重要内容,加强指导、支持和服务。
第十五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指导、协助职业学校与相关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作用,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组织和指导企业提出校企合作意向或者规划,参与校企合作绩效评价,并提供相应支持和服务,推进校企合作。
鼓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共同建设互联互通的校企合作信息化平台,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平台发展、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校企合作作为衡量职业学校办学水平的基本指标,在院校设置、专业审批、招生计划、教学评价、教师配备、项目支持、学校评价、人员考核等方面提出相应要求;对校企合作设置的适应就业市场需求的新专业,应当予以支持;应当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开设专业,制定专业标准、培养方案等。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应当吸纳合作关系紧密、稳定的企业代表加入理事会(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审议。
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制定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应当充分听取合作企业的意见。
第十八条 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展学徒制培养。开展学徒制培养的学校,在招生专业、名额等方面应当听取企业意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和需求的企业,可以与职业学校合作设立学徒岗位,联合招收学员,共同确定培养方案,以工学结合方式进行培养。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招生计划安排、学籍管理等方面予以倾斜和支持。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对深度参与校企合作,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相应政策支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应当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及其他有关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条 鼓励各地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校企合作。鼓励各地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建设或者支持企业、学校建设公共性实习实训、创新创业基地、研发实践课程、教学资源等公共服务项目。按规定落实财税用地等政策,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和企业参与办学。
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审慎授信管理,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支持。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应当鼓励职业学校通过场地、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业共建生产型实训基地,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职业学校与企业人才的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职业学校可在教职工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或者通过流动岗位等形式,用于面向社会和企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等担任兼职教师。
第二十四条 开展校企合作企业中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具备职业学校相应岗位任职条件,经过职业学校认定和聘任,可担任专兼职教师,并享受相关待遇。上述企业人员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可视同相应的技术或科研成果,按规定予以奖励。
职业学校应当将参与校企合作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内容,具有相关企业或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
第二十五条 经所在学校或企业同意,职业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根据合作协议,分别到企业、职业学校兼职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薪酬。
职业学校及教师、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职业学校和企业对合作开发的专利及产品,根据双方协议,享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权。
第二十六条 职业学校与企业就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和学徒培养达成合作协议的,应当签订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协议,并明确学校与企业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
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保障顶岗实习学生或者学徒的基本劳动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
第二十七条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职业学校、企业应当在协议中约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的义务与责任,健全学生权益保障和风险分担机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对职业学校、政府落实校企合作职责的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定期发布督导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校企合作情况作为职业学校办学业绩和水平评价、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以及行业组织,加强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监督、指导,推广效益明显的模式和做法,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做好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企业在合作过程中不得损害学生、教师、企业员工等的合法权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职业学校、企业骗取和套取政府资金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学校,是指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指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第三十三条 其他层次类型的高等学校开展校企合作,职业学校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开展合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