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华森职业学校
家长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长委员会全称为“华森职业学校家长委员会”。
第二条 家长委员会是由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帮助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学校的参谋和咨询机构,是学校与广大家长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是家长会议的常设机构,也是民主办学的重要形式之一。
第三条 家长委员会的宗旨是团结全校学生家长,坚持家校沟通与合作,让家长充分参与学校管理,有效体现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营造良好的绿色育人环境;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和谐发展搭建更广阔的平台。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了解和关心教育,关心学校,能为学校工作出谋划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2.具有一定的家庭教育经验,有较好的教育效果。
3.能为学校教育教学等工作献计献策,提供帮助。
4.具有专业特长,能为学校开辟校内外教育渠道提供指导和帮助。
5.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有时间,有热心,有责任心。
第五条 家长委员会设立家长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1人(学校校长担任)主任委员1名、、常务委员3名,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共2名。
第六条 学校每个班级均应在班主任协助下由学生家长推选3—5名家长代表,组成班级家长委员会;各班家委会成员在年级部主任主持下选举产生年级部家委会,成员10—15人;年级部家委会成员在班级家长代表中产生、通过推荐考察评审等方式产生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10人。同时由家长代表大会推选出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常务委员会推选出主任委员等人选。
第七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任期定为2年,每学年根据流动状况适当改选,可连选连任。因学生毕业、转学等离校的学生家长,其家长代表、委员会委员身份自动取消;主任委员子女在其任期内离校时,需提前两周提出辞呈,由常务委员会推选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任,主持常务工作,直到下一次家长代表大会选择产生新的主任。
第八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应热心学校教育、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九条 家长委员会职责是:
1.定期组织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就学校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2.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学校定期沟通协调的议事机制,就学生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
3.为学校发展创设有利环境。家长委员会要发挥全体家长的优势和特长,与学校紧密协作,在依法治校、学校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等方面,积极为学校和学生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4.措施,协助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动员所有家长,积极学习教育知识;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学校活动和家长培训,增进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在学校领导和班主任协助下,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家庭教育讲座活动,可与家长会合并举办,也可单独组织。
5.选派家长委员列席校务工作等会议,与学校一起组织校内外实践活动、家长接待日活动,参与对学生和教师的评价,帮助学校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工作。
6.尊重教师劳动,在精神上关心、鼓励、支持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大力宣传教师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宣传学生家长尊师重教典型事例,宣传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先进班集体。
7.促进社会教育,支持和帮助学生的校外实践活动,为学校和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
8.家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代行其职责。
第十条家长委员会委员职责:
1.学习、了解、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教育的文件、文献等,关注青少年健康成长和发展。
2.全面了解学校教育工作现状,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出积极意见和建议。
3.密切联系本班所有学生家长,与他们充分交流意见、形成共识,并向学校反映和沟通。积极协调家长之间、社会部门与学校班级之间的关系,加强家庭、社会与学校的联系。
4.学习和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及方法,针对子女的年龄特征、个性特点实施教育。
5.在家庭教育、言谈举止、品德修养、遵纪守法等方面为其他家长作出楷模。
6.协助学校每年定期组织家长代表大会、家长会、家长接待日,举办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咨询,开办家庭教育论坛、组织军训等活动。帮助学校发展社会实践、国防教育和法制、劳动教育基地,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能力,培养热爱祖国、热爱劳动的优秀品质。
7.积极参加家长委员会的活动,认真参加会议,不无故缺席,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积极献言献策。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家长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的权利
1.获知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的权利。
2.学校家长委员会委员可持卡随时进入学校了解情况,可以列席参加学校领导办公会议。
3.有权对学校的教育发展、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4.有权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
第十二条 家长委员会的义务:
1.有收集其他家长意见和建议,促进家校之间相互了解和交流,并向学校反馈。
2.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主动支持学校的建设和教育教学事业发展。
3.有帮助其他家长提高教育子女水平的义务。
第十三条 家长委员会要制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家长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征求学校意见后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要为家长委员会提供1楼家校中心办公场所,为工作开展提供方便条件和尽力协助,有计划的组织家庭教育培训,在学校网站等设置家长委员会专栏,设立“家长信箱”建立家长委员QQ群,建立班级家长群等。家长委员会向学校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学校应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第四章 会议制度及活动
第十五条 每学年第一次家长代表大会由学校协助于开学后一个月内召开,各班推选的家长代表参加,每年开展一次实习前学生家长会。每月开展一次家长开放日学校领导及教师代表列席。 在学校协助下,由家长代表大会推选出家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成员,选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等人选。
第十六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就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级部家长委员会由级部主任组织,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听取级部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开会时,校长、处室责任人及教师代表可以列席;年级部家长委员会开会时,副校长、理实德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家长委员会每学期结束前要对本学期开展的工作和效果进行总结。每学年配合学校开展评选优秀家长的表彰活动。
第五章 家长学校委员长、校长岗位职责
第十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创办家长学校的指示,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条 负责组建家长学校组织网络,聘任好教务主任、教师、辅导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通过多种途径,给他们创造学习和培训的机会,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第二十一条 定期召开家长学校校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家长学校重大问题,建设一个团结、服务、实干、高效的领导班子。
第二十二条 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家长学校各项工作,确定家长学校目标,制定家长学校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及重大改革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经常了解家长的思想学习情况,听取家长们的意见和要求,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教沟通的新局面。
第二十四条 负责开展教师、辅导员和家长的考核评估工作,评比出优秀教师和优秀家长。
第二十五条 自觉接受局关工委家教分会关工委的监督,定期向中心关工委通报家长学校情况,征求对家长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负责处理与社区等单位的协作关系,争取社会力量,共同办好家长学校。
第二十七条 积极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一体化的教育体系。
第二十八条 帮助学生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思想和观念。
第二十九条 帮助学生家长了解孩子生理、心理特征,帐务科学的教育方法和技能。
第三十条 指导学生家长为孩子的成长创设良好的家庭环境,促进家庭文明建设和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第三十一条 让学生家长通过家长学校这一主渠道更加全面地了解学校、支持学校工作。
第六章 家长委员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项活动都要建立相应的资料,注意收集、整理和保存。
第三十三条 每年定期地将各项制度、计划、实施、检查、考核、学员名册、考勤、备课记录、试卷、优秀学员名册、宣传材料等及时收集、整理、装订、编号、归档。
第三十四条 家长学校资料要单独立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家长委员会为办理日常业务需要工作人员,由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聘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领导对家长委员会需加强指导和管理。家长委员会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时,学校有权视其情节轻重,责令纠正。
第三十七条 学校每学年对推动和实施家长委员会成绩显著者,予以奖励。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于每届家长代表大会开会后三十日内,应将组织章程、组织运作办法,会议记录及会务人员名册等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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